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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中医药大学2018年招生章程

来源:未知 编辑:admin 时间:2018-05-2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招生工作,保障长春中医药大学本专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学校自身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校今年普通高等教育的本科、专科层次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校全称:长春中医药大学
 
        办学类型:普通高等学校
 
        学校性质:公办
 
        招生层次:本科、专科
 
第四条  学校地址
 
        主校区:吉林省长春市净月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博硕路1035号。
 
        专科校区:吉林省长春市净月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博学路2067号
 
(距主校区约1500米)。
 
 
 
 
 
第二章 学费标准
 
第五条  学费收取标准
 
本科专业:
 
公共事业管理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180元;市场营销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180元;制药工程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400元;生物制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400元;中医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5060元;临床医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5060元;中药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5060元;药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5060元;药物制剂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5060元;针灸推拿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5060元;护理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5060元;中西医临床医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5060元;药事管理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5060元;中药制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5060元;中药资源与开发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5060元;康复治疗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5060元;中医学专业“5+3”一体化学费标准为本科生阶段每生每学年5060元,研究生阶段按当年上级部门批准的标准执行。
 
财务管理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180元;英语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5060元。
 
高职(专科)专业:  
 
药品经营与管理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850元;药品生产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070元;针灸推拿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730元;护理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730元;康复治疗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730元;中药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730元;助产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730元。老年服务与管理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630元。
 
第三章 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 
 
第六条  学生完成培养方案要求的教学内容,成绩合格,符合毕业条件,本科毕业生由长春中医药大学颁发国家规定的本科毕业证书。专科毕业生由长春中医药大学颁发国家规定的专科毕业证书。高职毕业生由长春中医药大学颁发国家规定的专科(高职)毕业证书。
 
第四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及有关程序
 
第七条  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
 
长春中医药大学根据国家、吉林省相关文件要求建立了多元资助体系。主要包括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国家奖(助)学金和校内奖(助)学金,同时设有绿色通道、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退役士兵教育资助、基层就业学费补偿贷款代偿、勤工助学、医疗保险、社会资助、缓交免交学费、新生补助、专项助学金、返家补助、新疆籍补助、爱心超市等资助体系,确保不让一名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
 
第八条  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及相关程序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根据《长春中医药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办法》,学生可向学校申请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申请家庭经济困难认定时,应当提交《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证明自己的家庭经济状况。由班级、学院、学校三级认定小组按照相关规定履行认定程序。学校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结果,按照资助政策相关规定予以相应的资助。
 
有关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具体内容详见《高等学校学生资助政策简介》,此《简介》每年统一由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印制,随录取通知书邮寄至每名新生手中。
 
第五章 录取说明 
 
第九条  专业培养对外语的要求
 
本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第十条  身体健康状况要求
 
严格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制药类、药学类、医学类各专业均不招收色盲、色弱考生。此外,肢体残疾的考生不宜报考公共管理类、药学类、护理学、针灸推拿学、中西医临床医学、临床医学专业。新生入校后,学校将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进行新生资格复查和入学体检,对不符合录取条件的学生取消入学资格,对在高考体检中弄虚作假(如隐瞒残疾、生理、心理缺陷或隐瞒严重既往病史、病情等情况)的考生,情节严重的,学校有权取消入学资格。
 
护理学专业男女生不限,男生只招收有志愿的考生,根据护理学专业就业特点,建议男生身高应在1.68米以上,女生身高应在1.58米以上。
 
第十一条  录取规则
 
1.招生工作全面贯彻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2.调档比例。我校在各省(区、市)的调档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招生计划数的105%(平行志愿投档批次)或120%(非平行志愿投档批次),具体比例视生源情况和生源省份投档比例要求而定。
 
3.院校志愿。在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录取;在实行“非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采取“遵循志愿,总分优先”的录取原则。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未完成的计划进行征集志愿,征集志愿仍不足则根据实际情况将剩余计划调剂至其他省份;按照“非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学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填报长春中医药大学的学生,当报考我校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不足时,将依次接收服从调剂的非第一志愿考生,若符合条件的非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仍不足,再进行征集志愿。
 
4.专业志愿。对于进档考生,学校按照“分数优先、不设专业级差”的原则,根据考生的投档成绩和专业志愿的顺序,综合考虑,择优录取,优先满足高分学生的专业志愿;内蒙古自治区确定考生录取专业时,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即投档考生按专业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在江苏省,依据“先分数、后等级”的原则,按照“语、数、外”三科高考总分与“应届生见A加分”之和,对考生排序并确定专业录取;当分数相同时,优先录取符合政策加分投档的考生。对于科目等级,要求选测科目的等级为BB及以上,必测科目成绩均为C及以上。选测科目的等级优先顺序为(A+A+、A+A、AA、A+B+、A+B、AB+、AB、B+B+、B+B、BB)。
 
5.优先级别。对投档成绩相同的考生,如所在省(市、区)有高考成绩排名,则按高考总分排位在前者优先录取;如高考总分排位相同或所在省(市、区)无高考成绩排名时,有专业志愿者优先,若均有专业志愿或均无专业志愿则参考相关科目的高考成绩。本科相关科目的高考成绩比较顺序如下:授予医学、理学、工学学位的专业优先录取“数学”成绩高者,再相同,依次为“理综/文综”、“语文”、“外语”成绩高者;授予管理学学位的专业优先录取“语文”成绩高者,再相同,依次为“理综/文综”、“数学”、“外语”成绩高者。专科(高职)相关科目的高考成绩比较顺序如下:文科类专业为语文、文科综合、数学、外语;理科类专业为数学、理科综合、语文、外语。
 
6.专业调剂。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未被录取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总成绩由高分到低分调剂到招生计划有空额并符合培养要求的专业录取。在实行平行志愿录取的批次,所有专业调剂考生的优先级均低于有专业志愿的考生。
 
7.退档。对高考总分成绩低无法满足所填报的专业志愿又不服从调剂的,或参加调剂但不符合培养相关具体要求、或健康条件不符合专业条件要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8.对享受政策性加分的考生,可按所在省(区、市)招生考试机构的规定投档,学校在录取分配专业时,政策性加分计入总分。
 
9.对内地新疆高中班、少数民族预科班、面向贫困地区的定向招生按国家相关政策录取。
 
10.专科(高职)助产专业考虑到工作性质的特殊性,建议男生谨慎填报。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中医学专业“5+3”一体化,是我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医教协同进一步推进医学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63号)等文件要求设立的专业,即5年本科阶段合格后直接进入本校与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有机衔接的3年中医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阶段。
 
第十三条  联系方式
 
学校网址:www.ccucm.edu.cn
 
招生信息网:http://zhaosheng.ccucm.edu.cn
 
通讯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净月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博硕路1035号
 
联系电话及部门:
 
招生办公室:0431-86172018、86172013、86172896、86172106
 
中医学院办公室:0431-86178027
 
临床医学院办公室:13596166904
 
药学院办公室:0431-86172211
 
针灸推拿学院办公室:0431-86172224
 
康复医学院办公室:0431-86172277
 
护理学院办公室:0431-86172233
 
管理学院办公室:0431-86172431
 
职业技术学院办公室:0431-86172062、86172066
 
 第十四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招生政策执行,此章程由长春中医药大学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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