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客服电话:010-51664315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您的当前位置:主页 > 高校招生 > 招生章程 > 浙江高校 > 正文

丽水学院2018年招生章程

来源:未知 编辑:admin 时间:2018-05-2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招生工作,维护广大考生合法权益,保证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教育部、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教育考试院等上级部门的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严格执行国家教育部和浙江省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规定,认真落实高校招生阳光工程的各项要求,接受广大考生、家长及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第三条  本章程适用于丽水学院2018年全日制招生工作。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学校全称:丽水学院。
 
第五条  学校部委码:10352。
 
第六条  学校层次和类型:公办本科,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第七条  颁发学历证书学校名称:丽水学院;证书种类:普通高校学历证书。本科毕业生符合丽水学院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经丽水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授予学士学位。
 
第八条  学校地址及邮编:丽水市学院路1号,邮编:323000。
 
第九条  学校简介:丽水学院地处素有“秀山丽水、养生福地、长寿之乡”美称的“中国生态第一市”——丽水市市区,学校办学历史可追溯到1907年的处州师范学堂,2004年5月更名为丽水学院,2010年5月通过教育部本科教学合格评估,2016年11月高质量通过教育部本科教学工作审核评估。
 
学校校园占地面积1008.16亩,校舍建筑面积38.74万平方米,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总值1.44亿元。学校现有民族学院、教师教育学院、生态学院、工学院、医学与健康学院、商学院、中国青瓷学院、职业技术学院8个二级学院,设有47个本科专业,涵盖了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理学、工学、农学、管理学、医学、艺术学等学科门类。普通全日制在校生有12777人。学校全面实施“特色办学、创新兴校”行动计划,全面实施全校范围内自主转专业制度,打造“最关爱学生的大学”。与国内外十多所高校建立了合作交流关系,多数专业的优秀学生都有外出交流学习机会。校内现有来自亚洲、非洲、欧洲、大洋洲等28个国家的国际学生。2014年,经教育部批准与瑞典耶夫勒大学合作举办护理学本科专业,成为地方本科院校中为数不多的获准开展中外合作办学的高校之一。
 
学校是全国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先进单位、全国民族团结进步先进集体、全国“工人先锋号”单位、全国民族体育先进集体、全国绿化模范单位、浙江省文明单位和浙江省“5A”级平安校园。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学校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日制普通本科、高职招生工作,研究、制订学校招生政策,并对招生重大事宜做出决策。
 
第十一条  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及其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学校的招生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对学校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
 
第四章  招生计划及录取原则
 
第十三条 招生计划:经浙江省教育厅批准,在全国20余个省(市、自治区)招生。学校预留5名计划,用于调剂录取省外艺术类考生;预留计划如有余额,则调入普通文理类录取。招生计划、科类及批次,以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公布为准。
 
第十四条  招生方式:学校在浙江的招生方式有三种:统一高考、单考单招和“三位一体”招生,其中统一高考招生分为普通类、艺术类和体育类,均不分文理,浙江省内的“三位一体”招生、定向招生安排在普通类提前录取。浙江省之外的省(市、自治区)招生方式均为统一高考。
 
第十五条 录取总原则: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学校严格执行教育部的有关政策规定,根据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以高考成绩作为主要依据,全面考核,择优录取。
 
第十六条  招生录取体制:学校实行“学校负责,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监督”的招生录取体制,执行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颁发的招生录取有关规定。
 
学校支持各省招生主管部门的招生录取体制改革,执行经改革的招生录取体制与录取模式。如:内蒙古自治区实行的非艺术和体育类专业“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模式等。
 
第十七条 加分或降分政策:我校认同并执行教育部及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
 
第十八条 调档比例:省内外均按照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相关规定从严执行。
 
第十九条 男女生比例:各专业男女生比例不限。
 
第二十条  身体健康状况参照标准:参照教育部等部门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外语语种及单科成绩要求:英语、国际商务和中外合作护理学3个专业录取考生的外语语种要求为英语,其它专业对外语语种一般不作限制,但学校教学外语语种为英语。
 
英语单科成绩要求:报考英语专业,英语单科成绩要求不低于105分(或不低于英语单科满分的70%);报考国际商务专业和护理学(中外合作办学)专业,英语单科成绩要求不低于100分(或不低于英语单科满分的66.6%)。若单科成绩符合要求的生源不足,学校招生领导小组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降低单科成绩要求。
 
第二十二条 进档同分考生排序规则:考生高考总分相同时,有位(名)次号的省份按位(名)次号排序;无位(名)次号的,按生源所在省招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同分排序规则排序。
 
第二十三条 浙江省进档考生专业安排办法:按浙江省招生主管部门颁布的新高考规定,实行专业平行志愿的,直接按专业录取;实行传统志愿的,与第二十四条外省进档考生专业安排办法相同。考生填报的专业(类)志愿须符合该专业(类)选考科目要求。
 
第二十四条 省外进档考生专业安排办法:按照“分数优先、遵循考生志愿、专业志愿间无级差分”的原则依次择优录取;若所填报的专业志愿均不能录取,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其调录到计划未满的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则予以退档。
 
第二十五条  按类招生说明:学校有部分专业实行按类招生。美术与设计类(含美术学、环境设计、视觉传达设计、陶瓷艺术设计、摄影),在省外按专业招生,在浙江省内按类招生。教育学类(含小学教育、学前教育)在省内、外均按类招生。按类招生录取的新生,进校后再根据所在二级学院规定选择专业。
 
第二十六条  艺术、体育类录取规定:体育、艺术类各专业均采用各省(市、自治区)该专业(类)的省统考成绩。录取条件、综合分计算方式、录取方式等均按照生源所在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执行。如:福建省要求的艺术类专业“按专业一档多投”的录取方式,湖南省要求的艺术类专业“按平行志愿投档”的录取方式。
 
第二十七条  三位一体招生录取办法:按已公布的《丽水学院2018年“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章程》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定向生招生办法:定向生的生源地区、录取程序以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公布为准。报考定向招生的考生需填报普通类提前录取的志愿。根据相关规定,考生须在录取前签订定向就业协议,由定向委培主管部门提供拟录取考生名单,经学校审定并报浙江省教育考试院批准后正式录取。录取时,根据志愿优先原则,按高考总分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
 
第二十九条 录取信息公布渠道:通过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公布渠道及丽水学院招生信息网公布。
 
第五章  特色培养
 
第三十条 转专业政策。学校按照《丽水学院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规定,新生和在校生可以根据自已的兴趣爱好,自主申请转专业。
 
第三十一条  学校与美国、瑞典、西班牙、韩国、台湾等国(境)外及国内知名高校建立了联合培养学生的合作机制,每年选拔一批优秀学生到相关高校交流学习。
 
第六章 入学复查、收费、奖学金及资助
 
第三十二条  录取的新生按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报到手续。如果因故不能按期报到入学,应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逾期请假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十三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复查。凡不符合条件或有舞弊行为者,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或学籍,并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三十四条  收费标准:学校严格按照浙江省教育厅、物价局核定公布的收费标准执行。按类录取的新生,入学时统一按照大类中学费较低专业的收费标准收费;分专业后,分别按所学专业规定的收费标准补足差额;就读园艺专业且为浙江户籍的学生免收学费。
 
第三十五条  学校建立了完善的奖助学金制度,设有各级各类专项奖学金和助学金。奖励和资助方式有:国家生源地助学贷款、中国工商银行校园地助学贷款、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发展性资助、困难补助、勤工助学、社会力量资助等。建立了以国家助学贷款和奖助学金为主体,经济帮扶和促进成长成才为主导,勤工助学为有益补充的“奖、贷、勤、助、补”五位一体的助学体系,多渠道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成长成才。
 
第七章 招生咨询
 
第三十六条  学校开设招生咨询网、咨询电话、咨询QQ群等,答复考生的各种问题。
 
1.咨询电话:0578-2271179,2276113(兼传真);
 
2.校园网:http://www.lsu.edu.cn;
 
3.招生网:http://zsw.lsu.edu.cn;
 
4.E-mail:zhaosheng@lsu.edu.cn;
 
5.监督电话:0578-2271178。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由丽水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学校原公布的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如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有与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2018年4月15日
 
                                                                   

网站备案号: 京ICP备09079197号-18       

公安备案号:11011102000803

合作咨询电话: 邮箱:779069471#qq.com(请将#换成@)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