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2022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
六、考试和评卷
教育部授权教育部教育考试院、省级招委会或高校承担高校招生考试有关工作。
(一)命题与安全保密
1.我区全国统考各科目试题均由教育部教育考试院统一命制,并制订参考答案、评分参考(指南)。少数民族语文、艺术类专业自治区统一考试、外语口语考试、高职对口招生考试的试题,由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负责命制,并制订参考答案、评分参考(指南)。试卷由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统一印制。
高等职业院校单独考试招生(以下简称高职单招)等高校自主招生的命题、考试和评卷由招生高校自行组织。
2.教育部教育考试院、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和高校自行命制的试题(包括副题、参考答案)、评分参考(指南)等应按照教育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有关规定严格管理。
3.考试组织实施,严格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和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教育统一考试考点考场设置管理办法>等三个文件的通知》(内教办字〔2020〕112号)(以下简称《考务管理办法》)等执行,确保试答卷绝对安全。
(二)考试时间、科目和计分
普通类、艺术类和体育类考生参加文化课全国统考,高职对口招生各科类考生参加高职对口招生文化课考试。普通高校招生体育类、艺术类和高职对口招生美工设计类、体育类考生,除参加文化课考试外,还须参加相应专业考试。
1.文化课全国统考
(1)全国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于6月7日至8日举行,各科目考试时间安排如下:
(2)文科、美术(文)、音乐(文)、编导(文)、其他艺术(文)、体育(文)的考试科目:语文、文科数学、外语、文科综合。理科、美术(理)、音乐(理)、编导(理)、其他艺术(理)、体育(理)的考试科目:语文、理科数学、外语、理科综合。语文、数学(文、理)满分均为150分,文科综合、理科综合满分均为300分,外语试卷笔试部分的120分折算为150分(折算办法:按考生笔试部分的卷面成绩乘以1.25,换算为外语科目成绩,下同)。高考文化课总分为750分。
报考以上类别考生中,加试蒙古语文(乙)考生的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文、理)、外语、文科综合或理科综合和蒙古语文(乙);朝鲜语授课考生的考试科目为:数学(文、理)、外语、文科综合或理科综合、中国少数民族汉语水平等级考试三级笔试(以下简称民族汉考三级笔试)、朝鲜语文。蒙古语文(乙)满分为150分,考试时间安排在6月9日9:00-11:30;民族汉考三级笔试考试时间按教育部教育考试院统一安排在4月10日9:00-11:00;朝鲜语文满分为150分,考试时间安排在6月7日9:00-11:30。加试蒙古语文(乙)考生的蒙古语文(乙)考试成绩按70%计入高考文化课总分,朝鲜语授课考生的民族汉考三级笔试(按满分150分折算)考试成绩按70%计入高考文化课总分。两类考生的外语科目考试成绩按30%计入高考文化课总分,其余科目成绩均按100%计入高考文化课总分。
(3)蒙授文科、蒙授美术(文)、蒙授音乐(文)、蒙授其他艺术(文)、蒙授体育(文)的考试科目:文科数学、外语、文科综合、民族汉考三级笔试、蒙古语文(甲)。蒙授理科、蒙授美术(理)、蒙授音乐(理)、蒙授其他艺术(理)、蒙授体育(理)的考试科目:理科数学、外语、理科综合、民族汉考三级笔试、蒙古语文(甲)。民族汉考三级笔试(按满分150分折算)考试成绩按70%计入高考文化课总分,外语科目考试成绩按30%计入高考文化课总分,其余科目成绩均按100%计入高考文化课总分。蒙古语文(甲)满分为150分,考试时间安排在6月7日9:00-11:30。
(4)外语科目考试的语种为英语、俄语、日语、德语等4个语种,由考生任选其中一个语种参加考试。外语科目分笔试、听力两个部分,考试时先考笔试、后考听力,听力成绩不计入高考外语科目成绩总分,按考生听力考试实际得分计入听力单项成绩,在录取时提供给高校,是否做录取参考由高校决定。
(5)在报考志愿时,凡拟填报要求外语口语考试成绩的专业的考生,须参加自治区统一的外语口语考试。外语口语考试语种为:英语或俄语。外语口语考试成绩分为优秀(5分)、良好(4分)、合格(3分)、不合格(2分)四级等第。外语口语考试一般从6月9日8:00开始至6月14日18:00以前完成,考试地点及具体考试时间由旗县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届时确定并通知考生本人。
2.高职对口招生文化课考试
高职对口招生各类别考试于6月7日至8日举行,各科目考试时间安排如下:
高职对口招生各类别的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英语(不进行听力考试)和专业课综合,不同报考类别专业课综合考试内容不同,高考报名时选择用蒙古语言文字答卷的考生须参加蒙古语文科目考试。蒙古语文考试时间安排在6月7日上午9:00-11:30。高职对口招生各科目成绩:语文、蒙古语文、数学满分均为150分,英语满分为100分,专业课综合满分为350分,总分为750分。蒙牧医类的考试科目为:蒙古语文、数学和专业课综合,总分为650分。
3.艺术、体育类专业考试
艺术类专业实行全区专业统考、校际联考和高校校考,其中,美术类(含高职对口招生美工设计类)、音乐类和编导类实行全区专业统考,其他艺术类部分专业实行校际专业联考。体育类专业实行全区专业统考,高职对口招生体育类专业实行体育类专业课综合考试。
(三)文化课考试答卷文字
1.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授课的考生,在参加全国统考和高职对口招生考试时,笔试一律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答题(外语、蒙古语文(乙)科目除外);外语、蒙古语文(乙)使用所考科目语言文字答题。
2.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授课的考生,在参加全国统考时,数学(文、理)、文科综合/理科综合等科目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翻译试卷,用相应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答题;外语科目试题中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部分翻译为相应的少数民族文字,使用所考科目的外国语言文字答题;少数民族语文用相应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答题。
3.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授课的考生,在参加高职对口招生考试时,数学和蒙牧医类专业课综合科目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翻译试卷,用相应的少数民族文字答题;少数民族语文用相应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答题。
(四)考试组织与管理
1.全国统考和高职对口招生文化课考试
我区全国统考和高职对口招生文化课考试的组织与管理按教育部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1)各级招生考试委员会主要负责同志是本地区高考第一责任人。各考区负责人员名单须报自治区招委会办公室备案。考区下设考点,考点下设考场,实行分级管理。考试必须在标准化考点举行,应配备身份识别、防作弊和考试监控等功能设备。考点应设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并按有关考试规定管理。中学有承担考试的义务。若因特殊需要在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外的地区增设考点,须报自治区招委会批准。
(2)各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要按照教育部、中国残联《关于印发〈残疾人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管理规定〉的通知》(教学〔2017〕4号)和自治区有关要求,为残疾人报名参加考试提供合理便利。报名参加高考并申请提供合理便利的残疾人考生,应按旗县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提出正式书面申请。
2.艺术类专业考试
(1)艺术类(美术类、音乐类和编导类)全区专业统考按教育部特殊类型招生有关规定以及《关于做好2022年内蒙古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考试招生工作的通知》(内招考办〔2021〕19号)和艺术类相应类别统考考务细则执行,相关专业统考已于1月份完成,统考成绩和艺术类统考专业课合格分数线已公布。
(2)其他艺术类部分专业校际联考委托内蒙古艺术学院负责组织实施。
(3)高校艺术类专业校考由各相关高校自行组织实施。
3.体育类专业考试
体育类专业全区统考和高职对口招生体育类专业综合课考试按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统一安排进行,具体考试安排另文发布。
(五)评卷
1.自治区招委会成立评卷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评卷工作。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统一组织评卷工作,实行网上评卷。区内各高校有责任承担普通高考评卷工作任务,各中学教师也有承担普通高考评卷工作的义务。
2.评卷工作要严格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教育考试网上评卷管理规范><国家教育考试网上评卷技术规范><国家教育考试网上评卷质量监控统计测量规范>的通知》(教学厅〔2021〕1号)《内蒙古自治区普通高考评卷工作实施办法》(内教招考普〔2021〕35号)等规定组织实施。
评卷点要成立领导小组,要严格按照评卷有关工作要求和办法组织实施评卷工作,加强评卷工作人员管理。各高校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以及中学要积极支持、配合高考评卷工作,严格按照自治区招委会要求,推荐骨干教师参加高考评卷工作,并为参加评卷工作的教师提供便利条件。评卷点设施设备及场地应符合评卷的要求,具备便于封闭和管理、学科门类齐全、师资力量雄厚、教学管理水平高等条件。评卷期间自治区评卷工作领导小组将派出巡查人员对评卷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3.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规定,规范做好高考成绩发布工作。除教育部规定的特定事项外,只能将考生的高考成绩信息提供给考生本人及有关投档高校,不得向考生所在中学及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严禁公布、宣传、炒作高考“状元”和升学率。
七、志愿填报与录取
(一)志愿填报
1.考生志愿填报方式、时间和办法由自治区教育考试中心根据工作实际作出具体安排并向社会公布。考生务必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登录内蒙古招生考试信息网(https://www.nm.zsks.cn),在“普通高考网上志愿填报系统”中完成志愿填报。
2.选择参加高职对口招生的考生只能填报2022年自治区招生计划专业目录中公布的高职对口招生相应类别计划所列院校专业志愿。
3.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可自行选择本科类或兼报科类填报志愿,每次填报志愿只能选择一个批次、一个科类、一个院校下若干专业:
(1)蒙授美术考生,达到美术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时,可以兼报美术专业志愿;蒙授音乐考生,达到音乐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时,可以兼报音乐专业志愿;蒙授其他艺术类考生,达到其他艺术类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时,可以兼报其他艺术类专业志愿;蒙授体育考生,达到体育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时,可以兼报体育专业志愿。
(2)蒙授艺术(文)、蒙授体育(文)考生可以兼报文科或蒙授文科志愿;蒙授艺术(理)、蒙授体育(理)考生可以兼报理科或蒙授理科志愿。
(3)艺术(文)、体育(文)考生可以兼报文科志愿;艺术(理)、体育(理)考生可以兼报理科志愿。
(4)美术类、音乐类、编导类考生如取得其他艺术类专业校考合格成绩,可兼报相应院校其他艺术类招生专业;美术类、音乐类、编导类考生不可互相兼报;其他艺术类考生不可兼报美术类、音乐类、编导类招生专业。
(5)蒙授文科考生,可以兼报文科志愿。
(6)蒙授理科考生,可以兼报理科志愿。
(7)报考少数民族预科班、民族班志愿的考生,应当是少数民族学生。
(8)定向就业招生计划面向全区招生,报考非定向招生志愿的考生,若未被录取且符合相应的填报志愿条件,可在相应的时段填报定向就业招生志愿。
4.各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和高级中等教育学校要组织力量加强对考生志愿填报的政策解读和技术指导。填报志愿前,考生应认真阅读有关高校招生章程以及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公布的招生规定、招生计划,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填报学校和专业志愿,并对所填报志愿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承担责任。因考生本人疏漏或失误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责任。
5.凡在各批次填报志愿和征集志愿结束后,录取过程中和结束后申请自愿放弃志愿录取的考生,视为放弃填报志愿录取机会。凡申请自愿放弃提前批(含本科提前各批次和公安、司法行政等院校普通类专科提前批)、本科一批、本科一批B、本科二批或本科二批B志愿录取的考生,视为放弃本年度所有本科志愿的录取,仅可参加高职高专批和独立设置艺术院校艺术类专科提前批的志愿填报和投档录取;凡高职高专批和独立设置艺术院校艺术类专科提前批自愿放弃志愿录取的考生,视为放弃本年度所有志愿的录取。
(二)录取
1.高校招生录取工作在教育部和自治区招委会领导下,由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组织实施。自治区招委会根据高校在我区安排的招生计划数和考生的考试成绩,综合考虑并确定各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
2.高校招生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录取期间,高校和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要保证通信联络畅通。参加不同批次录取的高校,分别执行不同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高校高水平运动队、艺术团招生等特殊类型招生按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
3.报考普通高考各科类和高职对口招生各科类的考生,文化课总分达到我区对应类别相应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按所报志愿顺序,按文化课总分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按投档比例投档。
报考艺术类本科专业的考生,专业统考成绩本科合格(或取得所报考高校校考成绩合格),且文化课总分(含政策性加分,下同)达到我区对应类别本科最低控制分数线,按所报志愿顺序,全部投招生院校。报考艺术类专科专业的考生,专业统考成绩专科合格(或取得所报考高校校考成绩合格),且文化课总分(含政策性加分)达到我区对应类别专科最低控制分数线,按所报志愿顺序,按文化课总分排序,按投档比例投档。
报考体育类本科专业的考生,文化课总分、专业课成绩达到我区本科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按届时内蒙古招生考试信息网“填报志愿专栏”所公布的投档排序成绩项(文化课总分或专业课成绩)和投档比例投档;报考体育类专科专业的考生,文化课总分、专业课成绩达到我区专科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按所报志愿顺序,按文化课总分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按投档比例投档。
填报了特殊类型招生志愿的考生,按有关规定单独投档、招生院校单独录取,不占用我区已公布的招生计划,录取与否、录取何专业由招生院校决定。
少数民族预科班录取分数线不得低于在我区本科相应批次各有关高校提档分数线以下80分;民族班录取分数线不得低于在我区本科相应批次各有关高校提档分数线以下40分。
4.按投档比例投档时,当遇到多名院校志愿和投档成绩相同考生时,原则上不受院校投档比例所确定的人数限制(军事类院校按有关规定执行),全部投招生院校。投档人数为计划数乘以投档比例的结果向上取整(军事类院校按有关规定执行)后的数。
5.在各批次首次网上填报志愿、投档、录取完成后,仍有部分高校录取不满额时,将在各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进行征集志愿录取。征集志愿录取后,如有少数高校线上生源仍不足,不能完成招生计划,可适当降分再次征集志愿,降分征集志愿投档后,由相关高校择优录取。普通类各批次最大降分幅度不超过20分,艺术类、体育类和高职对口招生等是否降分、降分幅度等由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根据录取时的实际情况确定。
6.录取工作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实施。高校须按照向社会公布的招生章程中的录取规则进行录取。对于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体健康状况符合相关专业培养要求、投档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并符合学校调档要求的考生,是否录取以及所录取的专业由高校自行确定,高校负责对已投档但未被录取考生的退档原因作出解释,高校不得超计划录取。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负责监督在我区招生高校执行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计划情况,纠正违反国家招生政策、规定和违背录取规则等行为。
7.高校录取新生要按照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所规定程序,按时完成调档、阅档、审核、预录、退档等各环节工作,保证考生电子档案的正常流转和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对超过时间未按要求完成相关环节工作的高校,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应主动与之沟通,对无故拒绝联系或故意拖延时间的高校,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可根据所发出的考生电子档案按有关高校计划数及录取规则设置考生电子档案为预录取状态,同时应立即书面通知有关高校,并将有关情况上报教育部备案。
8.除军事、国防和公共安全等部分特殊院校(专业)外,高校不得规定男女生录取比例,不得对报考非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的考生作统考外语语种限制,不得在国家招生政策规定外作其他限制。除国家规定的情形外,高校不得提前组织考生面试、测试,并作为录取依据。
9.对高考成绩达到要求、身体条件能够完成所报专业学习、生活能够自理的残疾考生,高校不能因其残疾而不予录取。
10.考生或者其法定监护人认为所报考高校的招生录取行为违反本规定或其他相关规定的,可向所报考高校提出异议、申诉或者举报。高校应当进行调查、处理,属于对政策执行存在异议的,应当及时书面或者口头答复申请人;属于对违规违纪行为举报的,应当组织纪检监察机构或者专门的招生监督机构进行调查,并按照信访条例和有关规定作出书面答复。
考生或者其监护人对高校作出的政策解释不服的,可以向自治区招委会办公室申请复查;对违规违纪行为举报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自治区招委会办公室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复查。对复查结论不服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自治区招委会办公室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的上级机关提出复核。
11.招生院校要加大对违规招生的监督检查力度,坚持“零容忍”的原则,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新生入学后,要通过人脸识别设备等高科技手段和电子档案与纸质档案比对等方式,认真开展新生入学复查,对弄虚作假、考试舞弊,骗取加分和特殊类型招生资格,特别是冒名顶替的新生,坚决取消其入学资格并移交有关部门严肃处理。已经报到入学的取消其学籍,不予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同时,配合公安、纪委监委等部门一查到底,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各招生院校应将新生入学复查中发现的违规问题及时报告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同步报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
(三)照顾政策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可在其文化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达到高校投档条件的,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1)烈士子女;
(2)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战区(原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
2.蒙古族、达斡尔族、鄂伦春族、鄂温克族和俄罗斯族考生,可在其文化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达到高校投档条件的,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3.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含台湾户籍考生),可在其文化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5分投档;达到高校投档条件的,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4.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可在其文化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
5.同时符合多项加分条件的考生,取分值最大的一项,不累计加分。
6.以上第1条、第2条、第3条、第4条加分项目及分值面向所有高校投档时使用,但均不得用于高校不安排分省招生计划的艺术类专业、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高校专项计划等招生项目。
7.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军人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驻国家确定的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以上岛屿工作累计满20年军人的子女,在国家确定的四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或者解放军总部划定的特类岛屿工作累计满10年军人的子女,在飞或停飞不满1年或达到飞行最高年限空勤军人的子女,从事舰艇工作满20年军人的子女,在航天和涉核岗位工作累计满15年军人的子女,参加全国统考录取并达到有关高校投档要求的,应予以优先录取。
公安烈士、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公安民警子女参加全国统考录取的,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公政治〔2018〕2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及其子女参加全国统考录取的,参照军人有关优待政策执行。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残疾人民警察参加全国统考录取并达到有关高校投档要求的,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经共青团中央青年志愿者守信联合激励系统认定,获得5A级青年志愿者的,达到有关高校投档要求的,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按照教育部、总政治部《关于严格规范军队院校招收青年学生和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国防生工作的通知》(政干〔2015〕64号)规定,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现役军人子女报考军队院校,在投档比例范围内优先录取。
八、招生章程
1.高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制订本校的招生章程。高校的招生章程是高校向社会公布有关招生信息的必要形式,其内容必须合法、真实、准确、表述规范,经其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招生政策规定核定后方能向社会公布。招生章程一经公布,不得擅自更改。各高校在招生宣传(广告)中应当准确描述本校的办学类型、层次、学费,使用与办学许可证或批准文件相一致的学校名称,不得使用简称,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学校法定代表人应对学校招生章程及有关宣传材料的真实性负责。高校依据招生章程开展招生工作。
2.招生章程主要内容包括:高校全称、校址(涉及分校、校区等须注明),层次(本科、专科),办学类型(如普通或成人高校、公办或民办高校或独立学院、高等专科学校或高等职业技术学校等),招生计划分配的原则和办法,预留计划数及使用原则,专业教学培养使用的外语语种,身体健康状况要求,进档考生的录取规则(如对考生加分成绩的使用、投档成绩相同考生的处理、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办法等),学费标准,学生资助政策及有关程序,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证书种类及其他信息,联系电话、网址,以及其他须知等。在我区招生的高校制定特殊类型考试招生办法须符合教育部及我区相关规定,且不得与本校招生章程内容相违背。
3.按照教育部要求,高校须于4月30日前将本校招生章程上传至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http://gaokao.chsi.com.cn)“阳光高考”招生信息发布及管理平台(以下简称“阳光高考”平台);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须于5月10日前完成对所属高校招生章程的核定工作。区内高校招生章程报自治区教育厅核定。
4.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汇总在我区招生高校所公布的招生章程网址,在内蒙古招生考试信息网上向社会公布。
九、信息公开公示
1.建立分级负责、规范有效的多级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制度。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工作要做到信息采集准确、公开程序规范、内容发布及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高校、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应按照各自职责和有关要求,分别公开招生政策、高校招生资格、高校招生章程、考生资格、高校招生计划、录取程序、录取结果、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违规事件及查处结果、录取新生复查结果等相关信息。
2.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负责公布我区有关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公布年度在我区具有普通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和特殊类型招生资格的院校名单,公布投档规则、填报志愿时间和办法、录取各阶段时间安排、未完成计划及志愿征集办法,公布招生咨询及接受考生申诉的办法和联系方式、重大违规事件及查处结果,公布考生个人录取信息查询渠道和办法、我区各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公示我区申请享受照顾政策并具有相应资格的考生、以及高校保送生、强基计划、高水平运动队和高水平艺术团等特殊类型招生录取考生名单。
高校在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或本校官网)上公布本校招生章程及特殊类型招生办法、分省招生来源计划、预留计划及其使用原则、调整计划的使用结果,公布考生个人录取信息查询渠道和办法、在内蒙古招生各录取批次的录取人数及录取最低分,公布招生咨询及接受考生申诉的办法和联系方式,公布新生复查期间的有关举报、调查及处理情况,公示取得本校保送生、强基计划、高水平运动队和高水平艺术团等特殊类型招生入选和录取考生名单。
各盟市、旗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招生考试机构负责公布招生咨询及接受考生申诉的办法和联系方式,旗县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各中学负责公示申请享受照顾政策的考生资格。
3.根据招生类型不同,公示的考生资格信息应分别包括姓名、性别、所在中学或单位、享受照顾政策类别、资格条件、测试项目、测试成绩、合格标准、拟录高校及专业和录取优惠分值等内容。除按规定应向社会公开公示的信息外,对属于考生个人信息及有关录取过程中需要阶段性保密的工作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他人提供或向社会公开,严禁非法传播、出售。
自治区和高校网上公示的信息保留至当年年底。旗县级招委员会办公室和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公示的考生有关信息,上报前至少公示10个工作日,并保留至当年8月底。
4.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高校、高级中等教育学校要在公示有关信息的同时,提供举报电子信箱、电话号码、受理举报的单位和通讯地址,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举报事项及时调查处理。
十、附则
1.经批准的部分高校单独考试招生和各种特殊类型招生,按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
2.高考的考务工作,按照教育部和自治区有关考务管理规定执行。中国少数民族汉语水平等级考试三级笔试考务工作按教育部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3.高校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招生考试,按体育总局、教育部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4.现役军人报考高校,按中央军委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
5.本规定未尽事宜,按教育部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6.本规定由内蒙古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