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2023年高考体检政策
所有考?均应参加身体健康状况检查(以下简称体检),按要求如实填写本?的既往病史。考?因身体等特殊原因,?法参加特定项?检查时,须出具体检医院相应材料。
体检?作由县(市、区)招考机构和卫?健康部?组织实施。体检须在指定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进?,主检医师应由具有副主任医师(含)以上职称、责任?强的医?担任。主检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须按教育部、卫?健康委、中国残疾?联合会《关于印发〈普通?等学校招?体检?作指导意?〉的通知》(教学〔2003〕3号),省招考委、省卫?健康委《关于做好我省普通?校招?体检?作的通知》(川招考委〔2017〕2号)、《关于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卫?部办公厅关于普通?等学校招?学??学身体检查取消?肝项?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川招考委〔2010〕9号)、《关于普通?考体检不得使?直接荧光屏透视的通知》(川招考委〔2013〕10号)和省教育考试院《关于转发〈教育部关于明确慢性肝炎病?并且肝功能不正常的具体判定标准的函〉的通知》(川教考院招〔2010〕51号)以及《四川省普通?校招?体检?作?册》(2017年印制)等有关规定和要求,对考?身体健康状况作出相应的、规范准确的体检结论,并对其真实性负责。?招考机构指定的医疗单位为考?所提供的体检材料,?律?效。
各地体检?作应安排在2023年3?1??4?30?之间进?。对体检结论为“学校可以不予录取”的考?,如考?本?提出异议,由县(市、区)招考机构组织复查?次;复查后不能作出准确结论的,由考?提出申请,经主检医师签署意?,县(市、区)招考机构出具情况介绍,呈报市(州)招考机构,由市(州)招考机构确定医院再复查?次。复查?作原则上在2023年4?30?前结束。对复查结论仍有异议的,经考?本?申请,市(州)招考机构审核同意后,由省招考委指定的终检医院作出最终裁定。
体检费按各市(州)物价、财政部?审定的标准执?。负责体检的单位除按规定收取考?体检费外,不得再收取其他费?。各地招考委应加强对体检?作的领导,明确分?,落实责任,强化督促检查,确保体检结论完整准确,保证体检?作质量,实?责任追究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