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暖心陪伴护航高考、倾力守护学子逐梦——诚信考试篇
考之以诚,答之以信;诚信考试,常驻心间
十年寒窗,高考在即。这场关乎“梦想”的大考,担负着为党育人、为国育才的重大使命,饱含着万千学子和家庭的殷殷期盼。确保高考公平公正,切实维护广大考生利益是各级党委、政府和招生考试战线的重要责任,风清气正的考试环境也需要全省考生及家长的共同守护。在此,我们提醒广大考生:
一、严守底线,拒绝替考
2015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正式将代替考试行为入刑,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一条,规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替考行为是对考试规则的严重破坏,更是对考试公平的严重挑衅,一经发现,将以绝不姑息的零容忍态度严肃处理。望广大考生珍惜考试机会,严守公平底线,坚定不移做考试公平的捍卫者。
二、诚信应考,杜绝违纪舞弊行为
这场即将到来的人生大考,既是对学习成果的检验,也是对诚信品格的考验。越是志存高远,越要脚踏实地。任何心存侥幸、作假舞弊的行为终将自食其果、追悔莫及。请考生提高警惕,防患未然。
(一)以下行为属于考试违纪行为,将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5.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6.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7.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8.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9.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二)以下行为属于考试作弊行为,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3.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4.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5.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6.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7.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8.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9.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10.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11.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12.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13.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14.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特别提醒:考生一旦将手机等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带入考场,无论主观上是否故意,无论是否开机、是否使用,均认定为考试作弊,取消其所有科目考试成绩,情节严重的停考1—3年。
(三)以下行为属于给予停考处理的行为,除给予作弊处理外,视情节轻重,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3年的处理:
1.组织团伙作弊的;
2.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3.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4.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四)以下行为,将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组织作弊的;
2.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
3.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考试试题、答案的;
4.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三、心怀敬畏,书写最美篇章
抱诚守真,捍卫公平。我们将坚持最高标准、采取最严举措,切实维护考生切身利益。我省各级教育部门将联合公安、网信、保密、通信、工信及市场监管部门,全面开展“手机作弊专项治理”“净化涉考网络环境”“打击替考作弊”等专项行动,今年所有考生不得携带手机进入考点,各考点全面启用智能安检门、加装5G信号屏蔽仪、配备防作弊设备,保障手机“带不进”、“用不了”、手机信号“传不出”;考生入场实行严格人证比对,严厉打击替考舞弊;所有考点、考场均安装高清视频监控,对考场实施情况进行全程监控录像;除场内监考员外,场外流动监考员、视频监考员、网上视频巡考员随时巡查,密切关注考试全过程,全面防范考试舞弊,全力为广大考生营造公平公正的考试环境。
亲爱的同学们,十年寒窗磨一剑,今朝出鞘试锋芒。愿你们秉持考之以诚、答之以信的赤诚之心,执好人生之笔,答好考场之卷,书写美好未来新篇章!
云南省招生考试院
2023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