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戏曲艺术职业学院2020年高职统招招生章程
更新时间:2020-06-0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0年普通高等学校部分特殊类型招生工作的通知》《教育部关于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文件规定,为切实贯彻“阳光高考”精神,确保考试公平公正,以保障师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为前提,结合北京戏曲艺术职业学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名称:北京戏曲艺术职业学院。
第三条 类型及层次:公办全日制艺术类高等职业学院。
第四条 学院简介:北京戏曲艺术职业学院是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是北京市唯一一所公办艺术类高等职业学院。
第二章 招生计划
第五条 依据教育部统一下达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招生计划,制定本院的分省、分专业招生来源计划,通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考试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招生对象
第六条 招收对象:参加2020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的高考生。
第四章 招生专业考试
第七条 学院招生的专业均属于艺术类专业,考生需参加相应类别(如戏曲、曲艺、音乐、舞蹈、影视、美术等)的专业考试并取得专业合格方可报考。
第八条 在省级招办为本省考生统一组织相应类别专业考试(简称“省统考”)的省份,考生只需参加专业“省统考”,不能参加学院组织的专业“校考”。获得“省统考”专业合格的考生可填报学院相应类别专业的志愿,学院在录取时专业成绩直接使用“省统考”专业成绩。
第九条 在省级招办未为本省考生统一组织专业“省统考”的省份,考生需参加学院组织的专业“校考”,获得“校考”专业合格的考生可填报学院相应类别专业的志愿。
第十条 北京市报考舞台艺术设计与制作专业考生,需参加北京市美术“统考”。报考戏曲表演(戏曲舞美技术)专业考生,需参加本院组织的“校考”。报考其他专业考生,取得本院组织的“校考”合格,或取得其他本科院校同专业“校考”合格均可填报本院相应类别专业的志愿。
第十一条 山东省报考曲艺表演专业考生,需参加本院组织的“校考”。报考舞台艺术设计与制作专业考生,需参加美术“省统考”。报考“省统考”未涉及的其他专业考生,不能参加本院组织的“校考”,获得其他本科院校同类别专业考试合格即可填报本院相应类别专业志愿。
第十二条 学院音乐表演(器乐演奏)专业只招收长笛、小号、长号、圆号、巴松、萨克斯、小提琴、中提琴、大提琴、低音提琴、钢琴、二胡、琵琶、中阮、古筝、扬琴、唢呐、竹笛、笙、民族打击乐。舞台艺术设计与制作(戏剧影视灯光与音响)招考方向只招男生。
第十三条 上述规定如与考生所在省份教育主管部门最终公布的艺术类高考政策有差异,以当地政策为准。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四条 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考试主管部门规定,学院在各省的具体录取批次以当地招生考试主管部门公布的为准。
第十五条 录取时,考生高考文化课成绩需达到所在省份教育主管部门在高考结束后划定的艺术类高职录取控制分数线。
第十六条 录取时,除北京市、山东省以外的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在省级招办根据当地投档政策及投档规则统一投档后,学院根据已投档考生的专业考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综合考虑德、智、体等方面,全面衡量、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 北京市录取时,采用“统考+学业水平考试合格性考试”的录取方式,文化课成绩由语文、数学、外语3门统一高考成绩组成。在北京市招办根据投档政策及投档规则统一投档后,舞台艺术设计与制作专业学院根据已投档考生的美术类专业“统考”成绩由高分到低分录取。戏曲表演(戏曲舞美技术)专业按专业“校考”成绩由高分到低分录取。其他专业先按专业“校考”成绩优先录取获得学院“校考”合格的考生,录取未满的情况下,按高考文化课成绩由高分到低分录取获得其他本科院校同专业“校考”合格的考生。
第十八条 山东省录取时,在省招办根据当地投档政策及投档规则统一投档后,曲艺表演专业,学院根据已投档考生的专业“校考”成绩由高分到低分录取。舞台艺术设计与制作专业,学院根据已投档考生的专业“省统考”成绩由高分到低分录取。其他专业根据已投档考生的高考文化课成绩由高分到低分,综合考虑德、智、体等方面,全面衡量、择优录取。
第十九条 学院录取考生时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控制在120%以内。
第二十条 按有关政策享受文化课加分的考生,学院认可该加分。
第二十一条 学院在第一志愿录取未满额的情况下接受第二志愿考生,依次类推。
第二十二条 学院对考生身体状况的要求严格执行《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新生入学后还需进行体检复查,凡不符合条件或发现有舞弊行为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三条 为保障考生的权益,高招录取期间,学院招生办公室随时与考生电话联系、确认。为此,考生需确保高考报名信息中所填报的电话畅通,随时能够接听,以免耽误录取工作。
第二十四条 新生入学后将组织参加本院专业“校考”的考生进行材料复核和专业复测,对于复测不合格、入学前后两次测试成绩差异显著的考生,将组织专门调查。经查实,属提供虚假考试视频(材料)、替考、冒名顶替入学等违规行为的,取消该生录取资格,并通报考生所在地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对涉嫌犯罪的,及时报案,并配合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五条 上述规定如与考生所在省份录取政策有差异,以当地投档及录取政策为准。
第六章 颁发文凭
第二十六条 学生按规定修完教学计划的全部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颁发经教育部进行电子注册、国家承认学历的普通高等学校专科毕业证书。
第七章 其他
第二十七条 戏曲表演专业免学费,其他各专业学费12000元/学年;住宿费750元/学年。
第二十八条 学院实行奖、助学金制度。对德、智、体各方面表现优秀的学生,按照学院奖助学金制度可获得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助学金及学院奖学金。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学校可先通过“绿色通道”解决入学,并可以根据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向生源地银行申请助学贷款。
第二十九条 北京戏曲艺术职业学院招生咨询电话:010-67561657,招生监察电话:010-67579183
通讯地址:北京市丰台区马家堡东里8号 北京戏曲艺术职业学院
邮 编:100068
学院网址:www.bjxx.com.cn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由北京戏曲艺术职业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北京戏曲艺术职业学院
二〇二〇年五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