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财经大学2019年招生章程
更新时间:2019-06-2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今年招生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教育部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校今年普通高等教育的本科层次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校全称:吉林财经大学
办学类型:普通高等学校
学校性质:公办
招生层次:本科
第四条 学校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净月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净月大街3699号。
第二章收费标准
第五条 学费收取标准
本科专业:
统计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850元;
应用统计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850元;
数学与应用数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850元;
会计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180元;
审计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180元;
财务管理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180元;
资产评估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180元;
工商管理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180元;
市场营销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180元;
人力资源管理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180元;
旅游管理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180元;
物流管理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180元;
行政管理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180元;
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180元;
公共事业管理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180元;
会计学(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年23000元;
法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620元;
经济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620元;
财政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620元;
国际商务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620元;
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620元;
经济统计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620元;
保险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620元;
税收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620元;
金融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620元;
金融工程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620元;
金融学(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年23000元;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800元;
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800元;
电子商务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800元;
电子商务(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23000元;
数据科学与大数据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800元;
英语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5060元;
日语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5060元;
朝鲜语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5060元;
新闻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6200元;
广告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6820元。
第三章学历证书颁发
第六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完成培养方案要求的教学内容,成绩合格,符合毕业条件,本科毕业生由吉林财经大学颁发国家规定的本科毕业证书。
第四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
第七条 我校按照《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要求,建立了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师范生免费教育、退役士兵教育资助、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助学贷款代偿、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直招士官国家资助、新生入学资助项目、勤工助学、学费减免等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
入学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在家庭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级教育部门申请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用于解决学费和住宿费。入学时,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新生,可通过学校开设的“绿色通道”报到。入校后,由学校核实认定后采取不同措施给予资助。其中,解决学费、住宿费,以国家助学贷款为主、国家励志奖学金等为辅;解决生活费,以国家助学金为主、勤工助学等为辅。
同时,我校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5%的经费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校设立了临时补助、学费减免、特殊困难补助、返乡路费补助、勤工助学岗位若干,以及校长奖学金、综合奖学金、单项奖学金等。此外,学校还设有亚泰励志奖学金、亚泰优秀本科生奖学金、“菁华”助学金、“珠江”助学金、九台农商银行助学金等多项社会助学金项目,各学院也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设立有各类社会助学金。
其他
有关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具体内容详见《高等学校学生资助政策简介》,此《简介》每年统一由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印制,随录取通知书邮寄至每名新生手中。
第五章 录取说明
第八条 专业培养对外语的要求
我校英语、日语、朝鲜语专业招收英语语种考生;国际经济与贸易、国际商务、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经济统计学、应用统计学、统计学、会计学、审计学、资产评估、电子商务、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工商管理、市场营销、金融工程、中外合作办学等专业的主干课及公共外语用英语授课,宜英语语种考生报考,其他语种考生慎重报考;其他专业招收英语、日语、俄语等语种考生。
第九条 批准的招收男女生比例的要求
无特别要求。
第十条 经批准的身体及健康状况要求
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订并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相关补充规定。
第十一条 录取规则
1.我校招生工作全面贯彻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2.在高考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确定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一般控制在当地招生计划数的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如生源省份投档比例有特殊规定,按生源投档比例要求执行。
3.对于实行顺序志愿录取方式的省(区、市),首先录取第一院校志愿的考生,当第一院校志愿生源不足时,未录满的招生计划可以接收第二志愿及其他志愿考生。对于实行平行志愿录取方式的省(区、市),按照该省(区、市)政策调阅考生档案。
4.对享受政策性加分或者降分投档的考生,可按所在省(区、市)招生考试机构的规定投档,但在专业录取时只按实考分数进行排序。实考分数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有政策照顾加分的考生。
5.江苏省对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根据考生的投档分数,按照“先分数、后等级”的原则排序并结合专业志愿确定录取专业。在录取过程中,考生如总分相同,文科类考生按语文成绩从高到低进行排序,理科类考生按照数学成绩从高到低进行排序;如仍相同,则科目等级优先顺序为:A+A+、A+A、A+B+、A+B、AA+、AA、AB+、AB、B+A+、B+A、B+B+、B+B、BA+、BA、BB+、BB,选测科目等级最低标准为BB。
6.在内蒙古自治区对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即投档考生按计划数1:1的数额内,按专业志愿顺序依高考总分排序录取,若有退档可顺延录取。
7.高考改革的省(区、市),按当地考试招生机构录取规定执行。
8.除上述省(区、市)外,其他省区对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在德、体条件合格的前提下,按照实考分数由高到低的顺序确定录取专业,各专业之间不设级差。对高考实考分数及报考专业顺序相同的考生,执行考生所在省相关政策,优先录取政策规定的相关科目分数高的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的考生,如果服从专业调剂,将按实考分数从高到低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直至录取额满为止。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又不服从调剂的考生,做退档处理。
9.我校中外合作办学类专业只录取有专业志愿的考生。
第十二条 联系方式
学校网址:http://www.jlufe.edu.cn
通讯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净月大街3699号
联系电话:0431-84539100
联系人:招生就业处招生科
第十三条 本章程由吉林财经大学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章程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招生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