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大学仁爱学院2020年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更新时间:2020-06-2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教育部的有关规定,为了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结合学校招生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概况
一、学校名称:天津大学仁爱学院
二、办学类型:独立学院
三、办学层次:本科
四、学校代码:14038
五、学校地址:天津市团泊新城博学苑
六、学校基本概况:
天津大学仁爱学院是经国家教育部批准,由天津大学和天津仁爱集团合作创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的校园校舍、独立招生和独立财务的本科层次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校位于天津市团泊新城,团泊湖自然风景区内,校园占地1000余亩,建有现代化的图书馆、教学楼、实验楼、大学生活动中心、运动场、体育馆、学生宿舍、学生食堂、浴室和其他生活服务设施。校区交通便捷,环境优美。2013年7月,我校作为全国首批第一所独立学院,顺利通过教育部规范验收,受到专家组一致好评。2017年学校被天津市学位委员会批准为2017-2020年天津市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立项建设高校。
学校秉承天津大学建校一百二十多年以来的优良传统,贯彻“严谨治学,严格教学要求”的“双严”方针,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能力为重、全面发展”的办学思想,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紧紧依托天津大学优质的办学资源、先进的办学理念和强大的师资力量。通过开展有计划的教育教学和科研活动,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应用型复合型高级人才。
第二章 招生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 学校设立招生委员会,对学校招生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招生委员会由学校相关领导、教师、学生及校友代表等组成。学校成立普通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称招生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落实国家招生工作的有关政策,制定学校招生规定,实施具体招生工作。下设普通本科招生办公室(以下称“招生办公室”)负责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收费标准
第四条 我校根据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结合自身办学条件、毕业生就业情况和历年各省(区、市)生源情况,安排招生来源计划。分省分专业招生规模以有关省级招办公布的招生计划为准,我校预留计划数不超过本科招生计划的1%,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
第五条 我校专业学费标准:文科类(含管理类)每生每学年15000元;理工外语类每生每学年18000元;艺术学门类每生每学年22000元。住宿费每生每学年1500元。以上收费标准如有调整,以最终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执行。各专业收费标准详见各省级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招生计划表或被学校录取后下发的2020级新生报到须知。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六条 我校招生录取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的原则;执行国家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录取政策、以及本章程公布的有关规定;以考生填报的志愿和高考成绩为主要录取依据,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录取过程中,自觉接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纪检监督部门、考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七条 对实行“顺序志愿”的省区,以院校志愿优先为原则,即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在各省公布的同批最低控制线上第一志愿生源不足时,接收第二志愿,依次类推。对实行平行志愿的省(市)和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市)执行所在省(市)相关政策。
第八条 对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根据投档分和专业志愿,遵循分数优先、专业之间无级差的原则,按高分到低分排队,依次按照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录取。如考生分数未达到第一专业志愿录取分数,即看是否达到第二专业志愿录取分数,依次类推,直至最后一个专业志愿。同等条件下依次按照数学、语文、英语单科成绩高者优先录取。在考生所报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情况下,对服从专业调剂者,可调到未录满专业;对不服从调剂者,作退档处理。
第九条 对于政策加分考生的录取,按照教育部规定原则上承认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根据教育部相关政策给予考生的高考加分。
第十条 对高考录取有特殊规定的省市,录取原则做如下说明:
对于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市)的招生录取工作,按照相关省(区、市)公布的改革方案及有关办法执行。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区、市)的考生须满足我校选考科目要求。投档成绩相同时,按各省(区、市)确定的同分排序规则进行专业录取。
对江苏的考生,根据江苏省招生录取办法以及我校的情况,对江苏省考生进挡后的排序规则采用“先分数后等级”的录取办法。选测科目和等级要求以招生计划中公布的内容为准。
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
第十一条 报考我校建筑学专业的考生要求有素描基础,入校后进行复试;报考英语类专业的考生要求英语单科成绩优良;各专业无男女生比例要求。投档成绩相同时,按各省(区、市)确定的同分排序规则进行专业录取。
第十二条 艺术类录取规则按照《天津大学仁爱学院2020年艺术类招生简章》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根据学校教学要求,非英语专业的公共外语课均为英语,小语种考生慎重填报。
第十四条 体检标准严格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五章 后续管理
第十五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应征入伍新生,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复查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
第十六条 我校严格执行《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的管理规定》等国家政策及天津市和我校相关资助政策和规定。
第十七条 奖学金的设立
学校建立了奖学金制度,每年有35%以上的学生受到表彰和奖励:包括国家奖学金(8000元/生)、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生)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奖学金(8000元/生)等三十余种。
第十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依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及《天津大学仁爱学院学生管理规定》有关规章制度进行管理;按专业培养方案对学生进行培养。
第十九条 学生完成规定学业经审查达到毕业标准的,颁发天津大学仁爱学院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高职升本科毕业证书注明专科起点);对符合《天津大学仁爱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暂行规定》要求的毕业生,授予天津大学仁爱学院学士学位,颁发学位证书。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章程仅适用于2020年天津大学仁爱学院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经天津大学仁爱学院普通本科招生领导小组审查通过,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凡以前我校有关本科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一律以本章程规定为准。本章程公布后,如遇部分省份高考招生政策调整,则将根据当地相关政策制定相应的录取政策,并另行公布。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由天津大学仁爱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在招生咨询中本校咨询人员的意见、建议仅作为考生填报志愿的参考,不属学校录取承诺。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活动。对考生及其家长因受招生中介机构或个人欺骗而造成的伤害,我校概不负责。咨询及录取结果查询方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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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022—685799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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