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河职业技术学院2024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双河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学院”)招生录取工作,维护考生合法权益,确保招生工作公平公正和平稳有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关于做好2024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24〕2号)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学校招生工作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按照教育部关于高校招生实施“阳光工程”有关规定,学院招生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院概况
第三条 学院基本信息
学院全称:双河职业技术学院
学院标识码:4165014877
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高等职业技术学院
办学层次:普通高职(专科)
学制:三年
颁发毕业证书的学院名称:双河职业技术学院。证书种类:专科(高职)学历证书。
学院地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师双河市光明路137号
第四条 学院介绍
双河职业技术学院地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西北部、准噶尔盆地西南缘,是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批准、教育部备案成立的一所公办普通高等职业院校,隶属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师,学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以提升职业学院关键能力为基础,以促进就业和服务产业发展为导向,以深化产教融合为重点,以创办“兵团一流”的综合性、示范性高职院校为目标,校园规划占地面积900余亩。
双河职业技术学院紧紧围绕新时代党中央对兵团的定位要求,开设现代农业技术、烹饪工艺与营养、网络营销与直播电商、机电一体化技术、汽车检测与维修技术5个专业。“十五五末”拟建成6个专业群,24个专业。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学院成立由校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
主要职责:全面贯彻落实国家招生工作的有关政策,主持召开学院招生工作会议,听取招生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领导招生相关职能部门开展招生政策制定、宣传和录取等工作;按照学院《党委会议议事规则》审定招生工作。
第六条 学院纪检部门负责监督招生政策和规定的落实,维护广大考生和学院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报考条件
第七条 符合2024年普通高等学院招生统一考试报名条件的普通高中毕业生、中专毕业生并在所在省有招生计划的考生,可报考双河职业技术学院。
第五章 招生计划及收费标准
第八条 学院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以省(自治区)市考试院或招生办公布的普通高等学院招生专业目录为准。
第九条 学费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价局批准的标准执行,学院各项收费严格按照规定标准收取:
(一)学费:3300元/年/生
(二)住宿费:1000元/年/生(4人间)
第十条 根据国家规定,本院学生入学须缴纳学费、医保费、住宿费。
第六章 录取原则
第十一条 学院录取以分数优先为原则,即先按高分到低分排列,依次按照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录取,如志愿无法满足,服从专业调剂者,将由学院按照考生成绩调剂到其他专业录取;若不服从专业调剂,按相关规定作退档处理。
第十二条 考生在平行志愿投档时,若统考科目成绩总分相同,则按单科顺序及分数从高到低排序。报考普通类或单列类(选考外语)招生计划单科成绩的排列顺序为:文史类按语文、文科综合、文科数学、外语排序;理工类按理科数学、理科综合、语文、外语排序。报考单列类(选考民族语文)招生计划单科成绩的排列顺序为:文史类按语文、文科综合、文科数学、民族语文排序;理工类按理科数学、理科综合、语文、民族语文排序。报考“三校生升高职”招生计划单科成绩的排列顺序为:语文、数学、政治理论排序。
第十三条 考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须合格,招生性别比例和外语语种要求不限,身体健康状况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录取结果公示:考生可通过各省、市、自治区招生办公布的录取查询方式进行查询。
第十五条 政策性加分:严格按照《教育部关于做好2024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24〕2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贯彻落实“南疆各民族实行同等教育优惠政策,实行高考招生计划单列”实施方案的意见》(教学厅函〔2015〕37号)及教育部、中央统战部、国家民委、公安部、国务院台办等五部门文件精神,确定加分项目、范围和分值。
第七章 新生入学与注册
第十六条 新生入学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学院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不能按期入学的新生,应当向学院请假。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七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将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应当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保留入学资格。复查的程序和办法,由学校规定。
第八章 奖励及资助办法
第十八条 学院根据国家、地方的相关政策,并结合学院实际,建立了完善的奖、助、贷、免、勤、补、减资助体系。
(一)国家奖学金:8000元/生/年,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生/年,国家助学金:3300元/生/年,家庭困难学生可依照有关规定申请办理生源地贷款。
(二)服兵役高等学院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直招军士、退役后复学或入学的高等学院学生实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费减免。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每生每年3300元)。
(三)勤工助学:学院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设立了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学生可申请勤工助学,其劳动报酬根据工作量大小、工作强度、工作时间、工作要求来确定。
(四)绿色通道: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完成学业,学院开辟了“绿色通道”,凡是经学院审核同意通过“绿色通道”入学的新生,可暂缓缴纳学费和住宿费,直接办理入学手续。后续,再根据核实后的具体情况给予相应的资助。
(五)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对自愿到兵团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应届毕业生实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其学费由兵团本级财政补偿。学生毕业后每年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总额的1/3,3年补偿代偿完毕。补偿代偿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
第九章 附则
第十九条 考生可通过学校微信公众号(双河职业技术学院)获取招生章程、招生政策、招生计划等有关报考信息。
第二十条 联系方式:
招生咨询电话:0909—6666868、18690901665
监督电话:0909-6666809
邮政编码:833408
QQ:124802575、1287809274、1731345736
联系地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师双河市光明路137号。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及解释权属双河职业技术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