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农业大学科学技术学院2018年招生章程
更新时间:2018-05-0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根据教育部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招生委员会有关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招生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新疆农业大学科学技术学院(College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Xinjiang agricultural university),学院代码(国标):13559。
第三条 新疆农业大学科学技术学院分农大东路校区(乌鲁木齐市沙区农大东路110号)和西山校区(乌鲁木齐市沙区西山新镇聚安路888号)两个校区。
第四条 新疆农业大学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重点建设的一所多科性农业高等院校,前身为新疆八一农学院,是在毛主席和周总理的亲切关怀下,1952年8月由王震将军在原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步兵学校的基础上创建。1995年4月21日更名为新疆农业大学。新疆农业大学科学技术学院是新疆农业大学举办的独立学院,2002年7月经自治区教育厅批准成立,2004年经国家教育部重新审批确认,为全国首批确认的124所(其中新疆2所)独立学院之一,面向全国招收普通本科生。新疆农业大学科学技术学院招生在本科批次录取。
第五条 新疆农业大学科学技术学院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六条 学生在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并颁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学院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第二章 招生组织机构
第七条 为认真贯彻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暂行条例》精神,学院成立了由院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招生办公室。
第八条 学院招生办公室在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具体组织、实施远程网上招生录取工作。
第九条 学院招生委员会由分管招生工作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专职工作人员、教师、学生及校友代表等组成。招生录取工作接受新疆农业大学纪检委监督,同时还聘请社会监督员巡视学院测试、录取现场,并对考生及家长设立开放日,对招生工作实施第三方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十条 2018年招生计划以自治区教育厅最终下达为准,均为普通本科计划,学制为四年(除汉语言专业外,其他民考民专业预科一年;学生在入学后进行的中国少数民族汉语等级考试中,成绩达到三级甲等及以上,且汉语课程综合考试合格者,经学院审核批准,准予免修预科课程,颁发预科结业证书,直接进入相应专业学习;双语考生入学后,学院将进行汉语言水平测试,测试达不到专业学习标准的学生将进行为期一年的预科学习)。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 严格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规定和录取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补充规定及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 在录取过程中严格执行招生工作有关规定,自觉接受纪检、监察和社会舆论的监督,杜绝徇私舞弊等腐败行为。
第十三条 在招生工作中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十四条 严格按照招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公布的本科批次录取分数线择优录取。
第十五条 在录取过程中,如报考各专业考生人数不平衡,学院可向教育主管部门申请对各专业之间招生计划进行调整。
第十六条 在录取过程中,当分数相同时,录取专业志愿优先者。当分数和专业志愿均相同时,理科类考生按照数学、理综单科成绩优先的原则;文科类考生按照语文、文综单科成绩优先的原则录取(英语专业除外)。
第十七条 报考我院英语专业要求高考英语单科成绩不低于85分,只录取有英语专业志愿的考生。英语专业录取过程中,当分数相同时,按志愿顺序录取;当分数、专业志愿顺序均相同时,按英语单科成绩录取。
第十八条 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提档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20%以内。
第十九条 外语语种要求:根据学院人才培养计划,我院公共课程中外语语种为英语,请外语语种非英语的考生慎重填报。
第二十条 录取时各专业不受男女比例限制。
第二十一条 凡符合招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加分条件的考生,学院在录取时均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的专业,按照教育部高考体检标准要求执行。
第五章新生入学
第二十三条 入学资格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 学生入学后,学院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院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学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第六章 收费标准及奖、助学金
第二十四条 收费标准
学院2018年学费、住宿费收取标准严格按照自治区发改委的有关文件严格执行。除汉语言专业外,其他民考民专业实行一年预科,预科学费标准参照自治区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学院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院长奖学金、科技奖学金;还设有国家助学金、自治区人民政府高校助学金,学院还设有各类勤工助学岗位以满足贫困学生的需求。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 各媒体平台节选公布的我院招生章程,如内容不完整,以我院对外公布的招生章程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由新疆农业大学科学技术学院招生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联系方式
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农大东路110号新疆农业大学科学技术学院招生委员会办公室 邮编:830091
联系电话:0991-8763861 传真:0991-8763861
电子邮箱:kjxyzb@xjau.edu.cn
联 系 人:盛娟 沙燕
学院网站:http://www.xjstc.net.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