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河子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招生章程
更新时间:2018-05-0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为了维护学院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法招生,规范招生,现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是社会了解学院有关招生政策、规定及相关信息的主要渠道,是学院开展招生咨询和录取工作的主要依据。
第三条 学院概况
(一) 学院名称:石河子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二) 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校
(三) 办学层次:普通高职 三年
(四) 院校地址:新疆石河子市北工业园区北十二路
(五) 学院代码:4165014661
(六) 邮政编码:832000
学院概况:
石河子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坐落在新疆天山北麓、素有“戈壁明珠”之称的石河子市。学院占地面积555亩,教职工260人,高级职称占37%,中级职称占58%,双师型教师占52%。建筑面积7.6万余平方米,图书资料15万册,教学、生活、文化、娱乐等设施一应俱全。
学院环境优美,现代化的图书馆、教学楼、文体活动中心、兵团职业教育产业园等设施一应俱全,为学生提供了良好的学习生活条件。现有土木水利类、加工制造类、交通运输类、轻纺食品类、财经商贸类、石油化工类等6大类21个中高职专业。
学院现有一个产业园区,有6家企业入驻。拥有3D打印实训室,机器人实训室;无人机研发企业一家;北斗导航中心;服装自动化实训中心。
学院以就业为导向,以培养高素质技能型专门人才为己任,突出实际动手能力。学院重视校企合作,我院为兵团工程职业教育集团理事长单位,与疆内、外60多家企业长期合作,积极开展订单教育,毕业生就业供不应求,我院具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
第二章 招生机构
第四条 学院设立由院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学院负责人、教师和学生代表组成的招生工作委员会,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自治区有关招生工作政策,负责制定招生章程、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 学院招生委员会下设招生办公室,招生办公室在学院招生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招生的具体工作,并接受学院纪检委的全程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收费标准
第六条 学院根据发展规划、办学条件、专业设置、生源状况和社会需求,制定年度面向全国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分专业招生计划。并按照教育部核准下达的具体招生专业、招生人数,在规定时间内寄送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向社会公布;同时还将通过其它方式向社会公布。
在招生录取过程中,经学院招生委员会同意,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对生源好、志愿满、录取分数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计划在次年作适当调整。
第七条 学院所招收各专业收费标准详见当年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布的招生计划表或学院下发的当年新生报到须知。如有调整,以新疆物价局当年文件为准。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八条 学院招生录取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执行国家教育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指定的录取政策、以及本章程公布的有关规定;以考生填报的志愿和高考文化课成绩为主要录取依据,德、智、体、美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录取过程中,自觉接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九条 学院普通类专业录取以高考总成绩优先为原则,即先按高分到低分排列,依次按照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录取。在高考总成绩相同情况下,文科考生优先录取语文、文综分数高的考生,理科考生优先录取数学、理综分数高的考生;民考汉考生优先录取语文、数学、英语分数高的考生;所有志愿都无法满足的,如果服从调剂,将由学院调剂录取到相应专业,不服从调剂的,则做退档处理;
第十条 报考我院文理科各专业普通双语班考生,数学单科成绩不低于15分(含15分),其他语种文理科各专业普通考生数学单科成绩不低于20分(含20分)。
第十一条 学院对享受政策加分考生的录取,按照教育部规定的实行属地化管理的原则,执行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加分政策和录取规定,投档按加分录取,按考分录取专业。
第十二条 学院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院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愿》。
第十三条 非英语专业语种的公共课程均为大学英语,小语种考生慎重填报。
第五章 入学与注册
第十四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我院录取通知书和相关身份证件,按照学院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报到入学手续。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到者,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学院招生就业处和学生工作处申请延期报到(延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经批准后方可有效。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五条 学院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书、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六条 因参军或身体原因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报到入校学习的学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条件、期限等按照《石河子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相关条款执行,保留入学资格手续须在新生报到一周内办理完毕。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院申请入学,经学院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七条 学生入学后,学院将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将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院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六章 毕业与结业
第十八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且成绩合格,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获得一种(以上)职业资格证书以上,准予毕业,由学院发给毕业证书。具体办法按照学院“双证书”制度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结业,由学院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可以补考、重修或者补做毕业设计、论文、答辩,成绩合格后颁发毕业证书,具体办法按照学院学生学籍成绩管理实施细则中的相关规定执行。对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七章 后续管理
第二十条 新生入学注册后,学院依据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精神,严格执行《石河子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手册》中一系列规章制度进行管理;教学上严格按照教育部制定的高职高专教学大纲制定教学计划,有步骤地对学生实施全面培养。
第二十一条 学院设立多种形式的奖、助学金,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自治区人民政府高校助学金、自治区人民政府高校励志奖学金,学院奖学金以及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等资助方式,并为经济困难学生在校内设立勤工助学岗位。
第二十二条 学院对学生实行人格培养工程,开设就业指导、就业生涯规划等课程,开设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诚信教育等,使大学生得到全面发展。
第二十三条 学院部分专业优秀毕业生可通过相关考试升入本科院校相近专业继续学习两年,可取得本科院校毕业证书和本科院校学位证书。相关政策参照《自治区普通高等教育优秀专科生直升本科选拔及管理办法》的通知(新教高【2012】9号)执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适用于学院普通高职专科招生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经学院院长办公室审议通过,并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核。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凡学院之前出台的有关招生政策、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均以本章程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由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在招生咨询期间本院咨询人员的意见、建议仅作为考生填报志愿的参考,不属学院录取承诺,政策以文字表述为准。
第二十八条 录取结果公布渠道:录取结果通过自治区招生办公室网站、咨询电话、学院邮寄录取通知书公布。
第二十九条 咨询及录取结果查询方式:
网址: http://www.shzvce.cn
联系电话:0993—2251022、0993—2250461
传真:0993—22504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