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2024年普通高校体育类专业招生办法
各设区市、县(市、区)教育局、招生考试机构,各有关高校:
为做好江苏省2024年普通高校体育类专业招生工作,根据教育部和我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江苏实际,现将《江苏省2024年普通高校体育类专业招生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教育厅
2024年4月3日
江苏省2024年普通高校体育类专业招生办法
根据教育部和我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报名
符合普通高校招生报考条件,且具有一定体育专长者均可报考体育类专业。
二、计划编制
2024年我省普通高校招生计划按照历史等科目类、物理等科目类分别编制。高校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对人才需求的分析、预测,结合自身办学条件、毕业生就业情况和生源情况,按照教育部和我省有关计划编制原则及要求编制招生来源计划。
三、文化考试与综合素质评价
(一)2024年,我省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实行“3+1+2”模式,包括语文、数学、外语3门高考统考科目以及3门学业水平选择性考试科目。学业水平选择性考试科目包括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6门,考生首先在物理、历史2门科目中选择1门,再从思想政治、地理、化学、生物4门科目中选择2门。
高考总分值为750分。语文、数学、外语3门科目以每门150分计入总分,其中,外语科目含听力考试30分。学业水平选择性考试科目每门100分,其中,物理、历史科目以原始分计入总分,其余科目以等级分计入总分。
(二)综合素质评价围绕思想品德、学业水平、身心健康、艺术素养、社会实践、自我认识与生涯规划等六个方面进行写实记录,建立个人档案。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是学生毕业和升学的重要参考,个人综合素质评价档案将以统一格式提供给高校。
高校要根据学校办学特色和人才培养要求,制订科学规范的综合素质评价使用办法,组织教师等专业人员对档案材料进行研究分析,采取集体评议等方式作出客观评价,作为招生录取的重要参考。
四、专业考试
江苏省2024年对体育类专业实行全省统一专业考试(以下简称省统考),考试科目和分值等要求按《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2014年普通高校招生体育专业统考考试方案〉的通知》(苏教考〔2013〕15号)执行。专业考试总成绩满分为150分,达到90分者为合格。
2024年按测试专项设南京体育学院、南京师范大学、苏州大学、扬州大学、江苏师范大学5个考点。各专项考试内容、各考点具体承担的测试专项以及专业考试信息确认等安排按《省教育考试院关于公布江苏省2024年普通高校招生体育类专业省统考专项考试内容和考点的通知》(苏教考招〔2024〕6号)执行。
考生须携带本人居民身份证和网上打印的准考证,于规定时间到测试专项对应的考点报到,4月13日起开始考试。
五、划线办法
体育类本、专科录取控制分数线按照体育类(历史等科目类)、体育类(物理等科目类)本科和专科层次招生计划的一定比例,并结合考生文化分、专业分等因素分别划定。
六、录取批次和志愿填报
(一)录取批次
录取工作分批次依次进行,录取批次设置为本科提前批次和专科批次,体育类专科院校在普通类专科批量投档前完成录取。
(二)志愿填报
志愿填报采用“院校专业组+专业(类)”模式。院校专业组是志愿填报的基本单位,由院校根据不同专业(或专业类)的人才培养需要和选考科目要求设置。一所院校可设置一个或多个院校专业组,每个院校专业组内可包含数量不等的专业(类)。同一院校专业组内各专业(类)对考生的选考科目要求相同。同一院校选考科目要求相同的专业(类)也可分设在不同的院校专业组中。考生的学业水平选择性考试科目须符合报考院校专业组的选考科目要求,方可报考相关志愿。
体育类各批次实行平行志愿方式,设置20个院校专业组志愿,每个院校专业组志愿设置4个专业志愿和1个专业服从调剂志愿。
体育类本科提前批次和专科批次志愿录取结束后,设置征求志愿,征求志愿设置与相应批次志愿设置一致。
体育类考生不得兼报提前批次普通类、艺术类、定向培养军士的志愿。
七、录取
各招生院校的录取原则、办法须报院校主管部门核准并以《招生章程》的形式向考生和社会公布。
(一)投档规则
体育类各批次实行平行志愿投档方式,对于高考文化分和专业分均达到相应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按照“按分排序,遵循志愿”的原则进行投档。考生的投档分由高考文化分和专业分按一定比例构成。当投档分相同时,依次按高考文化分、语文数学两科成绩之和、语文或数学单科最高成绩、外语单科成绩、首选科目单科成绩、再选科目单科最高成绩由高到低排序投档;如仍相同,比较考生志愿顺序,顺序在前者优先投档,志愿顺序相同则全部投档。考生投档分的构成办法为:
投档分= [(高考文化分÷文化满分)×0.7+(专业分÷专业满分)×0.3]×750,结果四舍五入取整。
(二)录取办法
高校对进档考生,根据本校《招生章程》中公布的录取规则和标准以及有关招生政策,自主、择优录取。
八、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
普通高校体育类专业招生考试属于国家教育考试的组成部分。对考生、考试工作人员、社会其他人员在体育类专业招生考试中的各种违规行为,各地各高校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确定的程序和规定严肃处理,依法依规追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对公职人员违规违纪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进行严肃处理。对因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考试机构疏于管理,造成考场秩序混乱、作弊情况严重、招生违规严重的,要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并追责问责。
对在体育类专业考试中被认定为违规的考生,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进行处理。其中,对在体育类专业考试中被认定为作弊的考生,取消其当年参加高考报名的各阶段、各科成绩(含高考文化考试成绩和所有体育类专业考试成绩),并将考生违规事实记入其高考诚信电子档案;已被录取进入高校学习的,由相关高校取消其学籍。
其他未尽事宜,按江苏省2024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相关规定执行。教育部如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